由乾通办小管家发布
我国《著作权法》中"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在各自领域内享有的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专有使用权。此外,他们还拥有专有出版权,并有权经著作权人同意修改作品文字。
二、表演者权: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他们还有权许可他人直播、传送、录音录像其表演,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拥有复制、发行、出租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录制和复制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等行为。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权利人寻求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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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由具备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其主要功能是证明商品的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该商标。
大家的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不少人也有着大量的资金来开展相应的发明创造,而在开展相应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专利存在着失败的机会,那么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失败的因素有哪些?
版权登记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行为,但随着对版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许多创作者选择通过版权登记来确保自己的创作成果得到合法保护。然而,版权法对于可登记的作品并非无所不包。在探讨哪些作品可以进行版权登记时,我们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原则。
11月29日,2023全球初创企业奖(GSA)颁奖典礼活动暨成都高新区国际知识产权交流大会在成都高新区菁蓉汇开幕。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形式举行,来自英国、丹麦、西班牙、匈牙利、瑞典等国家的11家获奖企业代表,全球初创企业奖(GSA)创始人、行业专家以及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重点企业代表等300余人齐聚成都,共谋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商标侵权行为会给商标专有权人的权益带来损失,同时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利用别人的商标从事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而且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会有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