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乾通办小管家发布
专利诉讼中,被告经常援用专利文献主张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或申请无效宣告,但在专利文献无法构成公开的情况下,是否意识到一种所谓的网络爬虫可能产生起死回生的作用了?
【时间点】:首次公开日爬虫抓取日公证浏览日专利申请日
网络爬虫(Webspider)是一种自动化浏览网络的程序,广泛用于互联网搜索引擎。当蜘蛛抓取互联网上的网页后,会存储在搜索引擎的服务器内,当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可以直接根据搜索引擎事先确立的策略显示网页内容。常见的网页快照有:百度快照、谷歌快照、淘宝快照。
专利诉讼中,被告经常援用专利文献主张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或申请无效宣告,但在专利文献无法构成公开的情况下,是否意识到一种所谓的网络爬虫可能产生起死回生的作用了?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搜索引擎提供支持。
2、在原网页已删除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访问时,提供用户所需要的网页信息。
使用网页快照的无奈性
一般情况,律师优先选择网页作为证据,因为网页快照界面不友好,显示不全。但网页也存在不少缺陷:
1、网页作为电子证据确实容易被修改,即使经过公证也只是对公证时的页面进行固定。
2、有时候网页没有显示发布时间,而时间点是判断能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关键。
对于第一点:可以通过网页快照佐证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因为网页快照的抓取日早于公证浏览日,如果两者内容相同,可以推定网页证据未曾修改。
对于第二点:由于网页快照能显示蜘蛛抓取日,也就能固定公开时间了。
使用网页快照的局限性
由于网页快照只是临时缓存原网页的文本信息以及非文本信息的链接地址,不含非文本信息本身,当用户浏览快照时,搜索引擎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从网页调用非文本信息呈现给用户,也就是,网页快照所看到的照片可能是修改后的照片。
举个例子
2010年1月1日,某网页首次公开了A文章和a图片,该网页于2010年2月1日被搜索引擎的网络爬虫抓取(注意,图片不属于抓取对象);到了2010年3月1日,内容被修改为B文章和b图片,公证浏览日为3月2日,那么快照显示为A文章和b照片,即并非最初发布的a图片。
适用难度:现有设计抗辩>现有技术抗辩
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或无效宣告时,必然涉及在先公开的图片,但网页快照显示的照片可能爬虫抓取日后上传的照片。因此,爬虫抓取日很难作为图片的公开日。
然而,在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个体工商户付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上述结论被有条件的突破。
法院认为
由于抓取日与浏览日显示的产品型号相同,按常理来说,同一型号之商品不太可能拥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外观,因此推定照片未被修改过。
但是,法院也谨慎地表明网页快照仅仅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初步证据而已。
至于侵害实用新型和发明纠纷中,由于技术方案可以由文字也可作为公开内容;而只要抓取日早于申请日,那么快照的文字内容即可作为现有技术。
综上,网页快照可以辅助地(与网页一齐)或单独地作为现有技术,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用于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或专利无效程序。
尤其是,在专利文献无法作为上述证据时,或专利权人或第三人曾在先公开使用时,网页快照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大多数律师对于网页快照这种证据没有使尽洪荒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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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的受理处或代办处在收到专利申请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将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一个唯一的编号,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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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标,在商标法领域具有其独特的地位。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明确规定,三维标志商标不仅仅是指单纯的三维形状,还可以是融合了其他元素的复合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了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标志类型。首先,那些仅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由于它们缺乏独特性,无法区分不同品牌或产品,因此不得注册。这类标志因为太过普遍,不能起到标识特定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