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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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以下这几种情形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八、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九、其他。


但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如果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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